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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本地居民实行户口通迁外地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入户扬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扬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

出类拔萃论坛2024-05-11 04:12:36【家长里短】3人已围观

简介我市将在年内制定出台《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日前,《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6月30日,意见收集时间截止。按照征求稿,扬州市外户口迁入实行以合法稳定职

我市将在年内制定出台《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扬州扬州移细日前,本地《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居民6月30日,实行市落意见收集时间截止。户口合法户扬户口户政按照征求稿,通迁扬州市外户口迁入实行以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外地稳定准入制,市外户口准入分别由公安、住所州市政策则人社、可入口迁转业、落户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等部门

市外户口迁入

扬州本地居民实行户口通迁外地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入户扬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扬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

公安部门受理审核16类户口迁入

投靠、迁移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细则投资等类

投靠、策户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扬州扬州移细投资等类户口迁入,本地由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具体类型如下:

1.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子女投靠父母;

2.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已退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3.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被投靠人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夫妻相互投靠;

4.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双亡的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的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投靠本人;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和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现役军人的父母;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其父母可以投靠另一方;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父母与军人的子女可以相互投靠;

5.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房(包括土地性质为住宅类的公寓房),拥有稳定职业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房主及其配偶和子女可迁入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外来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迁入建制镇和县(市,含江都区);

6.租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拥有稳定收入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共同生活的父母可办理落户;

7.在本市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在市区经营、缴纳社会保险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可办理落户;在江都区经营、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配偶及子女可在城区、建制镇办理落户;在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经营,本人、配偶及子女可在城区、建制镇办理落户;

8.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并依法纳税,投资人或1名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可办理落户。在市区投资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投资人或1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可办理落户;在江都区投资,投资人或1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可在城区、建制镇办理落户;在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投资,投资人或1名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可在城区、建制镇办理落户;

9.在本市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港、澳、台商,其在国内的1名亲属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市区或县(市)城镇落户。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配偶及子女可办理落户;在江都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亲属、配偶及子女可在城区、建制镇办理落户;在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的亲属、配偶及子女可在城区、建制镇办理落户;

10.大中专院校、技校录取的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户籍学生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外省户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入学前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毕业回原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12.收养关系成立,领取《收养证》的被收养人;

13.经驻扬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

14.经市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运动员;

15.根据《扬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在市区或县(市)城镇落户;

16.其他需要公安部门受理审核的人员。

人社部门受理审核4类户口准入

录(聘)用、调动、学生毕业分配等类

录(聘)用、调动、学生毕业分配等类户口准入由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具体类型如下:

1.按规定公开招考或经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和父母;

2.符合本市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和父母;

3.符合毕业生就业政策接受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4.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下列外来就业人员: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成教类)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2)被用人单位依法录用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4)其他需要人社部门受理审核的人员。

还有一些情形由相关部门受理

包括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等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户口准入由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受理审核。行政隶属省、中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调动人员户口准入由其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特别提醒】

经人社部门受理审核迁入本市的人员,凭相关核准材料到迁入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凭加盖市、辖市人社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迁入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转业干部、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的人员,凭《转业干部申报户口介绍信》或《退役士兵申报户口介绍信》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市内户口迁移

本市范围内本地居民户口通迁

并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

本市范围内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并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在扬州市范围内自由迁移户口;城市承载能力压力小的江都区、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在本地自由迁移户口。

本市内户口迁移包括:

(一)住所变动迁移。居民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办理迁移。

(二)夫妻投靠迁移。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配偶之间可相互投靠迁移。配偶投靠可放宽至被投靠人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直系亲属投靠迁移。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父母与子女之间,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可相互投靠。

夫妻离异的,子女户口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迁至有抚养权的一方。

(四)拆迁安置迁移。一个产权人拥有多套安置住房,经产权人同意,其父母或子女(成年子女)可迁移至实际居住的住房内。

(五)移入社区集体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的居民,经出具无房证明,应当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社区集体户。

农村原村组住房已拆除,但户口仍在原村组的居民,应当凭房屋产权证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

户口由城镇迁往农村

户籍登记内容不作为享受待遇依据

只是作为公民身份信息登记

《规定》特别明确,居民户口由城镇迁往农村,其户籍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库”,作为成员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确保农村居民户口迁移与享受相关待遇彻底剥离。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等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

【特别提醒】

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广陵区(含市政府明确的生态科技新城)、邗江区(含市政府明确的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房(包括土地性质为住宅类的公寓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建制镇和县(市,含江都区)还包括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本规定所称子女,市外迁入包括: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以及离婚后无房产、无稳定职业子女。扬州市内父母子女之间可相互投靠迁移。

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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